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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541°c 2024-09-24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8-08-01

施行日期:2008-10-01

时 效  性:有效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的理解。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内容如下:

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主旨

本条共两款,是关于鼓励采用可再生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节能中具体应用方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我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太阳内部进行着由氢聚变成氦的原子核反应,不停地释放出巨大的能量,不断地向宇宙空间辐射能量,这就是太阳能。太阳能的总量很大,而且太阳内部的这种核聚变反应可以维持很长的时间,据估计约有几十亿至上百亿年。相对于人类的有限生存而言,太阳能可以说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地热能是来自地球深处的可再生热能。它来源于地球的熔融岩浆和放射性物质的衰变。地下水的深处循环和来自极深处的岩浆侵入到地壳后,把热量从地下深处带至近表层。在有些地方,热能随自然涌出的热蒸汽和水到达地面,这种热能的储量相当大。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低品位、高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可以大量替代传统能源,减少环境污染。

目前,可在建筑中规模化使用的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浅层地能、太阳能。

l.浅层地能。浅层地能是指在太阳辐射和地心热产生的大地热流的综合作用下,存在于地表水以及地壳下近表层数百米内的恒温带中的土壤、砂岩和地下水里的低品位(<25℃)的可再生能源。根据存在方式不同,浅层地能可分为三类:地下水源,即蕴藏在150米以内地下水中的能量;地表水源,即蕴藏在海水、湖水、江水以及城市污水中的能量;土壤源,即蕴藏在地下150米以上的土壤中的能量。我国大部分地区冬冷夏热,浅层地能资源潜力十分巨大,按照近百年来的均值测算,仅浅层土壤中每年可采集的低温能量约1500亿千瓦,相当于目前我国发电装机容量的2140倍。浅层地能无法直接应用于建筑,需要通过熟泵技术将其品位提升,向建筑物供暖(冷),基本方式是以土壤、地下水、海水、湖水、江水以及城市污水等作为热源,冬季从地能中采集热量,提高温度后供给室内采暖,夏季从地能中采集冷量,把室内多余热量取出释放出去。浅层地能热泵技术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以利用地下水为冷热源的地下水源热泵系统,适宜在地下水丰富且易流动、地上建筑物密度不是很高的地区应

用二是以利用地表水为冷热源的地表水热泵系统,适宜在海水。河水、湖泊等地表水资源丰富的地区应用;三是以利用土壤作为冷热源的土壤源热泵,城市中的停车场、广场、公园等大面积空地为应用土壤源热泵提供了很大的资源空间。利用地源热泵技术,、可大大降低建筑供热制冷系统能耗,每推广l亿平方米,可节约120万吨标准煤(替代240万吨),减排cO2 323万吨:与直接用电取热相比,节电近70%。

2.太阳能。我国是世界上太阳能资源最丰富的大国之一,理论太阳能储量每年1.7万亿吨标准煤,是整个欧洲大陆的2倍。根据太阳辐照量进行划分,全国76%的国土属前三类,年日照时数都在2200小时以上,年辐射总量高于4200MJ/m2-a,具有良好的太阳能利用条件,可开发利用资源潜力相当可观。仅生活热水一项,如能全部实现由太阳能供应,全国即可节省6000万吨标准煤;利用太阳能进行供暖、空调制冷,资源潜力更大。建筑领域应用太阳能,主要是将太阳能转化为热能或电能,提供建筑生活热水、建筑供暖空调及照明。其中,太阳能热利用是技术上较为成熟的可再生能源技术。2005年底,我国太阳能热水器集热面积达8000万平方米,占世界使用量的60%左右。目前,太阳能热利用的主要方式是在建筑上分散安装、使用热水器,热利用率在15%左右。太阳能热利用发展方向是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即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向用户集中供应生活热水。将太阳能集热器作为建筑物的构件直接安装在房顶或立面,这样可以大幅度增加集热器安装面积,扩大太阳能利用效果,热能利用效率提高至30%以上。

尽管我国具备一定的推广条件,但可再生能源应用需求不旺,供给能力有限,市场处于僵持状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在发展初期面临着初始投入高、认识程度低、应用水平不高、核心技术不掌握等问题。从供方看,可再生能源产业刚刚起步,企业经营只能保本微利,资金“瓶颈”制约了企业研发投入,也限制了提高供给能力。从需方看,选用可再生能源就意味着开发商增加初始投资,而许多开发商更关注眼前投入,缺乏积极性;不同消费者有着不同的消费倾向,有些消费者会看重长远回报,有些更看重眼前利益,很难自发形成对可再生能源的一致需求;且大多数开发商与消费者不了解新技术,更增加了可再生能源推广的难度。当前我国浅层地能、太阳能利用水平很低,浅层地能全国应用建筑面积仅2000万平方米,太阳能利用仍主要局限于热水器,太阳能建筑一体化不足1%。

从国内外的实践看,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激励。《**2005能源政策法案》规定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应当制订光伏商业化计划,采购和安装光伏太阳能发电系统,在新建和既有公共建筑中发电,还规定了对光伏商业化计划给予高额补贴。

在条例实施前,财政部与建设部于2006年开始联合开展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在建筑领域的规模化应用。截至2007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已启动和实施三批共212个项目,有效带动了地方积极性,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开创了良好的局面。一些地方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作为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城市的重大举措。一是明确当地发展规划,如北京市“十一五”规划草案提出,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2000万平方米;沈阳市提出到2010年底,实现地源热泵技术应用面积6500万平方米的发展目标。二是出台配套政策。北京市、重庆市出台经济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应用给予财政补贴。江苏、海南、深圳等地出台政策,在12层以下新建建筑中强制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三是因地制宜确定推广模式。重庆市根据自身条件重点支持利用长江、嘉陵江以及湖水、水库水等淡水源热泵技术。沈阳市大力推进浅层地能供热采暖,截至目前,沈阳市浅层地能应用面积已达到1840万平方米。

条例规定了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节能中的具体应用,这既是对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法律地位和重要性的充分肯定,也是对市场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积极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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