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二条的理解。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条共三款,是关于规划编制、许可环节建筑节能要求的规定。
1.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城市详细规划,是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所作的具体规划,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镇详细规划,是在镇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镇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所作的具体规划。
建筑工程建设周期长、参与主体多,因此要切实搞好建筑节能,必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进行闭合管理。规划是工程建设中的首要环节,如果规划的建筑布局、形状、朝向不够合理科学,则会妨碍建筑节能目标的实现。因此,本条规定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在规划环节就把好建筑节能关。我国一些南方民居冬暖夏凉,这和当地老百姓结合当地的地形、气候,做出建筑布局、空间结构有密切关系,体现了中国人民的无穷智慧。现在,城市里人口密度不断加大,人们生活方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合理安排建筑布局和空间结构的难度变大了,但也不是不可能做到。例如,总平面布局应因地制宜,尽可能争取最有利的建筑朝向,使建筑冬季可以增加太阳辐射得热,夏季可以减少太阳辐射得热,且与当地夏季的主导风向一致,使建筑群的规划布置和建筑物的平面布置有利于自然通风。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依法对建设工程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部门的重要行政职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判断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设计方案,是在批准的立项文件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进行总体部署和安排,使设计构思和设计意图具体化;细化总平面布局、功能分区、总体布置、空间组合、交通组织等;细化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等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规划部门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征求建设部门的意见,对于实现建筑节能十分必要。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规划部门依法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的要求,对各项建筑工程的性质、规模、标高、高度、体量、朝向、间距、建筑密度等进行审查和规划控制。因此,通过规划许可的手段,能够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阶段,有效地将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和标准的设计方案予以否决,避免资源浪费。如果规定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再来进行建筑节能要求的审查,一方面,按照目前法律规定的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程序和条件以及地方工作中的实际情况,难以有效进行建筑节能的监管;另一方面,审查的滞后容易增加申请人的负担,造成人力、财力等方面的浪费。
本条明确了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这不是一个单独的行政许可,而是政府部门的内部工作程序。按照本条规定,对于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人来说,并没有新增行政许可,申请人仍然按照以前的程序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即可。对规划部门则增加了征求同级建设部门意见的工作职责。
为了保证建设部门能够有足够的时间对收到的材料进行研究和提出合理的意见,同时也要保证行政相对人不会因审查时间过长而利益受损,条例规定了10日的期限。这10日指的是10个工作日,并且不计入实施规划许可的许可时限。
3.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款规定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比以前的规划审查许可条件而言,本条新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许可条件,即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建筑节能标准是建筑节能的重要技术支撑。按照工程建设标准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划分,工程建设标准可以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指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以及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在工程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款。本条中的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是指有关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关于民用建筑节能的强制性条文。目前,不再对某一“标准”笼统定义为强制性标准,而是明确其中部分或者全部条款为强制性条文。例如,“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公告”明确规定该标准中4.O.4、4.0.5、4.0.6等为强制性条文。
围绕大力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部先后批准发布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重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开展了《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等有关标准制订、修订;在全文强制的《住宅建筑规范》中也充分体现了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的要求。这些标准的制定与先后颁布实施,解决了建筑节能急需标准支撑的局面,填补了节能标准的多项空白。《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包括北方采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等重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开展了《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等有关标准制订、修订;在全文强制的《住宅建筑规范》中也充分体现了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的要求。这些标准的制定与先后颁布实施,解决了建筑节能急需标准支撑的局面,填补了节能标准的多项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