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六条的理解。民用建筑节能条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是关于民用建筑节能规划编制主体及内容的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是实现一定时期内建筑节能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作为指导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有计划、有步骤、分地区、分类型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要使民用建筑节能工作顺利开展,必须通过科学的预测和规划,立足现实,明确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任务安排,在规划的引导和控制下,逐步实现预期目标。
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分为国家和地方两个层次。
一、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要求在编制过程中,应以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为指导,与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规定了全国节能的总体目标和指导思想,是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的基础,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要在其指导下,将节能目标量化分解,落实建筑节能任务,将民用建筑节能作为实现全国节能总体目标的重要手段。
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民用建筑节能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民用建筑节能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民用建筑节能的重点领域以及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对于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节能运行管理、可再生能源的应用等重点工作在不同气候区域的发展目标要加以明确,以便于指导各地区民用建筑节能规划的编制。
民用建筑节能规划与相关规划相衔接,主要是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保证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地方民用建筑节能规划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这主要是考虑到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所具有的综合性、区域性和宏观指导作用。规划制定的好与坏直接影响到该地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和节能目标的实现,因此必须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确保建筑节能规划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之间的协调和衔接。
在编制规划的过程中,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公众、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和多方案比较和优化,使之尽量科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