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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74°c 2024-09-27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29

施行日期:2018-12-29

时 效  性:有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七条内容如下: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主旨

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工作条件和经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所需的条件和办理受托事项所需的经费

村民委员会不属于国家的政权组织,也不是基层政权的派出机构。但村民委员会有责任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不过,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所需的必要条件和办理受托事项所需的经费,却应当由政府提供或由委托部门承担,不应当因此而增加村集体和农民的负担。

二、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应当主要通过村民会议筹资筹劳解决。办理村公益事业应根据本村经济实力,量力而行,切忌盲目攀比。由于我国不少农村地区还比较贫困,很多村在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时面临捉襟见肘的经费困难。对办理公益事业经费确有困难的村,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支持,以促进农村公益事业更好发展、促进城乡统筹和一体化发展,让更多的村民群众享受到改革的成果。地方政府的支持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包括提供配套资金、进行奖励、提供其他物质便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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