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理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内容如下: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本行政区域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本条是关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省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时限的规定。本办法围绕国家药物政策和临床合理用药工作,规定分级管理是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主要方式。第六条明确规定了以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作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三级。各省制定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时,应当结合地域、人口特点、医疗保障水平以及地方用药习惯、常见菌群的耐药性等,按照办法确定的分级基本原则和划分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同时,还应注意该目录不同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等药品目录的性质,是仅对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级别进行划分的目录,是指导医疗机构实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的重要依据。考虑到办法的实施与目前我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现状还有一定差距,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还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因此,本条规定自本办法发布之上起3个月内,各省应当制定完成本省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