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理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内容如下: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生效时间的规定。法律的时间效力包括法律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法律和生效时间是指法律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开始具有约束力的某一特定的具体时间。它关系到公民、法人、社会组织从何时起就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享有自己的权利,并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或义务,对正确运用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规定生效时间通常有三种方式:一是,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这类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国家、经济、社会安全,公布后就必须立即实施;二是,明确规定实施日期,目的在于给执法部门制定配套的相关规定一定的准备时间,同时也使法律正式实施前能够被广泛宣传,使社会普遍了解;三是,不明确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而是规定其他法律生效后一起生效。由于本办法对医疗机构临床应用抗菌药物的管理更加严格和规范,需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社会公众普遍了解和知晓,且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需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分级管理目录,医疗机构需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调整和完善本机构内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管理制度,基于多方面原因,并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一般情况下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因此,本办法的生效时间采用了第二种方式,即明确规定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肖永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王玲卫生部政策法规司;马旭东卫生部医政司;郎义青浙江省人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