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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486°c 2024-11-12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公布日期:2012-04-24

施行日期:2012-08-01

时 效  性:有效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的理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条内容如下: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释义和理解

我国医疗机构种类和级别较多,抗菌药物涉及所有医疗机构,虽然不同医疗机构在抗菌药物使用类别、使用频度等方面存在不同,但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是普遍需要加以推进的工作;作为卫生行政部门所制定和颁布的法规,所有医疗机构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所指医疗机构包括从个体诊所到三级医院的所有从事临床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非盈利性、盈利性医疗机构,也包括公立、私立、合资、外资等各类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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