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为了能承包到昌江县多家学校食堂2012年底的一天,刘某某到时任昌江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的杨某某(已判决)办公室送给杨某某5万元,2013年下半年,刘某某在一间包厢送给杨某某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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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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