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保密协议及竞业协议部分内容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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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湘潭县
合同纠纷
2024-10-24 15:55:25
问题描述:1. 公司要求全员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协议,其中保密协议第二条,第6项,乙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包括退休)后五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抢夺或帮助其他生产或者经营同类或替代产品、从事同类或相似业务或存在竞争关系的实体抢夺甲方客户,也不得直接或间接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掌握甲方保密信息的职工或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离开甲方。 期限五年是否合规? 2.《保密协议》第二条,第8项:乙方如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提前 1 个月通知甲方,并在办好工作交接以及保密资料移交后可离职,如乙方为技术核心岗位员工,甲方有权采取脱密期及更换乙方工作岗位等脱密措施,乙方的脱密期由甲方酌情确定; 在此项规定中,脱密措施、脱密期限由甲方酌情确定,也就是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安排?如果乙方从中高层管理人员被恶意调整到后勤或者其他边缘岗位,薪资降到最低水平也是合理的吗?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且干满甲方规定的时间期限吗?该条款是否涉嫌霸王条款? 3.《竞业协议》中,1.2 乙方在竞业限制期内,履行下列竞业限制义务:(1)不得直接或间接或以任何形式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化工产品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特种气体及其配套材料的研发、开发、生产、销售或其他业务而同甲方形成竞争关系或相同/近似业务关系的业务。 该条规定竞业范围是否过大,一旦离职后相关行业都不得从事,是否违背劳动法相关条款?该条款是否涉嫌霸王条款? 4. 在有竞业协议的情况下,《保密协议》中有脱密期的要求,两者同时执行,是否合法合规?劳动者的权利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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