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钘律师
基于您与对方之间达成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的事实,您支付费用后,对方应当依据合同向您提供服务,目前对方提出的课程升级,您必须加钱才能继续提供服务的说法,属于对方单方提出的合同变更,需要取得您的同意,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您不同意,可以要求继续按照原条件履行合同,对方拒绝或者已经无法提供原约定的服务内容的,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未使用的课程费用。法律依据如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复于 2024-10-19 12: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