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律师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只要用人单位开具的书面证明中包含了上述四要素,不论该书面证明的抬头是“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还是“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都可以认定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如果公司出具的证明包含了前述内容,实际相当于公司已出具了离职证明。如果公司出具的证明不包括前述内容,你方有权要求公司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公司拒绝的,您可拨打12333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或者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4-10-09 14:4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