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子寒律师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在买卖合同项下,如果该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实务中,关于该部分内容的认定尚存在争议,主要取决于债权人的举证力度,若证明存在夫妻共同经营或经营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配偶属于该项合同受益一方的,可能该笔欠款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回复于 2024-08-28 16: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