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琦律师
您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根据上述规定,对事故认定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依法维权。 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不能就事故认定不认可而行政诉讼该行为,可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事故复核。
回复于 2024-08-20 12: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