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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期间被叫来上班下午两点左右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货车翻车货物受损

网友 本溪-平山区 损害赔偿 2024-07-31 14:47:40
问题描述:休假期间被叫来上班下午两点左右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货车翻车货物受损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以下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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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同等责任交通事故,实践中有观点认为非机动车方无需向机动车方赔偿,因道交法律中未规定此类赔偿的依据。如果您因职务行为由单位承担了赔偿,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实际承担的赔偿,依法维权。
    回复于 2024-07-31 14: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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