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冠尧律师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存在不明码标价或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情况,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要求退还多收价款等,如无法解决亦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经营者主张权利,依法维权。
回复于 2024-07-31 14:4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