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律师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方享有承包方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
回复于 2024-07-19 12:0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