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天律师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若存在上述情形,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以拨打12368向法院详询具体原因。
回复于 2024-06-25 11:3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