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博律师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您可以对对方先进行警告劝阻,如果对方仍然实施辱骂等行为,您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依法维权。
回复于 2024-06-12 10:2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