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婷律师
未经借款人同意向其亲友发送包含借款人贷款逾期内容的短信,侵害了借款人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在互联网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在订立合同时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所填写的个人信息用途。除借款人明确同意外,贷款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基于借贷关系获取的借款人个人信息,也不得向他人泄露借款人逾期违约等相关私密信息。短信服务提供者亦负有不侵害他人隐私的义务,未经借款人明确同意,不得向他人发送含有借款人贷款信息的“催收”短信,泄露借款人隐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回复于 2024-05-21 23:3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