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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相撞对方索赔18万合理吗

网友 常州-钟楼区 交通事故 2023-12-09 12:07:08
问题描述:我家孩子,17岁,推共享单车从路边进入非机动车道时与一个电动车相撞,电动车主倒地小腿骨折。我到医院给车主支付了3万元住院治疗等费用。现在车主还要再索赔18万。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以下回答仅供参考。
  • 刘颖慧律师头像
    刘颖慧律师已认证
    从你说的情况,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权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赔偿。本案中,建议你们报警处理,由交警做出责任认定,然后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
    回复于 2023-12-09 12:08:48
  • 张希律师头像
    张希律师已认证
    根据你提供的情况分析,需要看对方的受伤的情况,如果对方伤残鉴定能评上等级的赔偿的就比较多。另外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最好是做鉴定确定。且对方自己也有责任。如果对方要求过高的,你方可以拒绝协商,让对方向法院起诉处理。《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回复于 2023-12-09 1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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