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归律师
营运货车出交通事故应当有停运赔偿。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其中除了包括维修车辆的费用,施救的费用
【拓展资料】
一、营运车辆指报告期末经主管机关核准,可参加营运的车辆。包括技术完好的、在修的、待修的、长期停驶的、以及拟报废尚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车辆。但不包括企业的非营运车辆(如架线车、油罐车、货车和善E它专用车辆)和借入的客运车辆
二、营运客车是指根据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法律依据:《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13)中的定义,用于经营性旅客运输的汽车。按类型划分为乘用车和客车两类,乘用车符合《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T15089-2001)规定M1类(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汽车);客车主要以符合《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T15089-2001)规定的M2类和M3类中的B级及Ⅲ级客车为适用对象。其中客车按车长(L)分为特大型(
13.7m≥L>12m)、大型(12m≥L>9m)、中型(9m≥L>6m)和小型(6m≥L>
3.5m)四种。
三、特大型和大型营运客车主要在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km以上的客运班线)及二类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运营中使用;中型客车主要在二类班线及三类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中使用;小型营运客车主要在三类及四类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运营中使用。
四、危货运输车是指运输危险物品的营运货车,是一种货厢顶部不封闭,排气管前置并装有防火花装置,运送石油化工品、炸药、鞭炮等危险品的专用车辆。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执行《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012)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危险货物运输车应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04)的要求,需配备ABS装置,实行运输过程全程监控,配备防撞条、防静电等设施安全可靠。
五、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危货运输车辆,确保危货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回复于 2024-01-14 18:5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