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追诉期是二年。如果违法行为在二年内被发现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如果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诉期限延长至五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