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由质检部门出具,是建筑工程通过相关部门质量验收的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建筑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