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项权利,各国法律都有规定。对于什么是署名权,我国《著作权法》的第十条第(二)项这样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著作权人对署名方式决定权即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选择决定权。署名方式的选择往往反映作者公开或隐瞒其作者身份及相应程度的选择。署其本名或笔名,则是将其作者身份公之于众;署其他为人较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则往往是部分隐瞒或完全隐瞒自己的作者身份。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其内容包括:
1、作者有权决定署名的方式,可以署真名、艺名、笔名或假名,也可以不署名。当作者选定署名方式后,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予以改变。对于合作作品,各个合作者都具有署名权,合作作品的署名方式及署名顺序应由合作作者共同商议决定。
2、出版发行他人作品必须注明作者。无论伤口其他权利保护期是否届满,作者所享有的署名权在任何时候者是不可侵犯的。
3、公众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或强制许可范围内使用作品时,虽依法可以不事先行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仍要尊重作者的署名权,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或出处。
4、禁止他人擅自在他人作品上署自己姓名发表,或者未参加创作而作者一起署名。根据《著作权法》第45条第3项规定“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但是,为猎取钱财,将他人的姓名冠于自己创作的作品之上出版销售的行为,不是著作权法领域中的署名权问题,而是假冒姓名,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因为著作人身权是基于作品而产生的,对于自己没有创作的作品,也不存在署名权的问题。但假冒他姓名无疑是一种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尽管署名权是法律赋予作者所享有的绝对的、排他的权利,但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要对它进行一定的限制。我国的司法实践表明,在不违背惯例的情况下,可以省略作者的姓名。对于实用的作品,如建筑物等等,实用作品载体的所有人可以不在载体上署作者之名。
翻译作品的翻译者享有署名权的,但需要注明当事人是作品的翻译者,而不是作品的创作者。而翻译者享有翻译作品的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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