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之间应有合法的合同关系。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因此,应该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则不能请求销售者承担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合同都可能产生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2.不适当履行合同。即履行标的物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即产品存在瑕疵。这是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产生的实质性条件。
3.行为人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所谓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某种违法后果,仍然进行此行为,有意识促成该违反后果的发生。所谓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某种违法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虽有预见但轻信这种后果不会发生,以致造成这种违法后果。因为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合同违约责任,在归责上采用过失责任原则,因此,其产生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为要件。
具体可参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所谓归责,简而言之,即将责任以某种依据为判断标准归属于某主体,或者说,对于某主体来讲,以某种依据为标准,判断其某种责任是否成立。从而可以认为,归责的任务是解决责任的依据问题,它并不等同于责任,责任是归责的结果,但归责的结果并不必然就是责任的产生。因此,"归责"的定义,应当是:行为人因其行为和对象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在法律的价值判断上以某种依据使其承担责任。归责原则即归责的规则,它是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
在我国产品侵权领域,很多学者认为,其所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我们不敢苟同。我们认为,我国产品侵权责任应该是严格责任原则归责。
1、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我国《产品质量法》中,对于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的规定,许多学者认为是无过错原则。如杨立新先生认为:无论制造者、销售者有无过错,只要产品有缺陷并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来讨论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我们认为应从无过错责任的内涵及产品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来仔细分析。无过错原则不具有法律责任本来的含义,而只有"恢复权利的性质",它着眼于对受害人的损害提供补偿。它的法律特征在于不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也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也就是说,过错在这个原则中并不适用,这个原则不具有制裁不法行为并预防不法行为发生的作用。至于归责的要件也只是以因果关系作为其基本要件,也就是只要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也就可以认为责任的成立了,根本不用涉及到行为人的主观过错问题。也就是说,即使是受害人的过错或不可抗力也不能认定为被告的免责条件,被告的责任的成立在损害事实的发生时只要因果关系存在就已经确认了,甚至不能以其他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件。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实际上我国的无过错责任只有这一法条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行为人要免除责任只能证明损害系受害人故意所为,哪怕是受害人过失所为,行为人也不可免责。无过错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不能任意扩大其范围。而对于产品责任而言,责任者对其生产经营的缺陷产品负责,对缺陷产品造成之损害需承担赔偿责任,从这一点来讲,就是制裁不法行为。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损害完全是因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应由自己负责。"虽然这两条规定是针对一般侵权行为而言,而缺陷产品损害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因而如果受害者在形成损害时有过错,不能完全适用上述规定,而应有所区别,即如果受害人有轻微过失,生产者不能进行减轻责任的抗辨;如果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自己的重大过失等造成,而产品本身没有缺陷的,生产者完全可以提出免除责任的抗辨。虽然有这样的区别,但是我们认为其中的精神是不变的,也即,被告方可以就受害者一方的过错提出抗辨。这样分明就不是无过错责任归责了。所以对于国内许多学者坚持的无过错原则,我们是不能认同的。
2、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主要是英美法中采用的一个概念,近年来已被我国学者所吸收,它是不同于无过错责任的。按照普通法学者的解释,严格责任是指当被告造成了对原告的某种明显的损害时,应对此损害负责。它主要考虑的是被告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当损害发生以后,如果形成了明显的责任根据和因果关系,就要确立被告的责任。但是,严格责任并不是绝对责任,并非绝对不考虑过错问题。"严格责任表面上不考虑被告造成损害是出于故意或能否通过合理的注意而避免损害,就可以确定被告的责任,实际上在这里采取了一种过错推定的办法,即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被告有过错,但允许行为人通过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第三人的过失和 自然 原因造成的而减轻或免除其责任。"另一方面,"从法律性质上说,严格责任保持了法律的惩罚、 教育 的功能,同时也能及时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无过错责任已丧生了惩罚和教育的功能……"。
除了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别外,我们还有必要对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进行一番分析。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在因果关系存在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或案件的具体需要,由审判人员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若行为人不能提出反证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则应负侵权责任。
产品暇疵担保资任产品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的保证和 承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一种,是基 于产品买卖合同关系发生的。中国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在国家 关于销售者应当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简称三包)规定的基础上 发展起来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把“三包”规 定法律化、普遍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瑕疵 担保责任作了如下规定:①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主体是产品 的销售者。销售者作为产品买卖合同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买受 产品的对方当事人(用户、消费者)作出的保证和承诺。按照这种 保证和承诺,如果产品存在瑕疵,销售者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由此 引起的法律后果。如果销售者对产品瑕疵的产生无过错,在对用 户、消费者先行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之后,有权向对产品瑕疵负 有责任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自己所受到的损失。销售者与生产 者、供货者订立的产品购销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事后处理纠纷事项 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执行。②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条 件是:第一,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 的;第二,产品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第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③ 产品瑕疵担保的产品范围包括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工业品、 手工业品、农产品,而不包括未经加工制作的矿产品、初级农产品、 初级畜禽产品、水产品等。④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方式是:对 有瑕疵的产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 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⑤承担产品瑕疵担保的期限,对国家 有明确规定保证期限的产品,按国家规定办理;其他产品,由产品 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标识中或销售产品时对用户、消费者明确 告知。销售者不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时,由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 作的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更正。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条件的相关法律知识,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则不能请求销售者承担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