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1、地位
诉讼代理人:非独立诉讼参与人。
辩护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2、代理的依据
诉讼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意思。
辩护人:事实和法律。
3、职能
诉讼代理人:控诉。
辩护人:辩护。
4、委托人
诉讼代理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
5、产生的时间
诉讼代理人:公诉案件:审查起诉之日。
自诉案件:随时。
辩护人:公诉案件: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自诉案件:随时
6、诉讼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由民事诉讼当事人授权或经人民法院指定,以当事人名义,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制度。进行诉讼行为和接受诉讼行为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享有诉讼代理权为当事人代理诉讼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没有诉讼代理权,只是传达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如代交诉状、代收文书的人,或者依法律规定支持他人提起诉讼的人,都不是诉讼代理人。
在古罗马,只有监护人及刑事诉讼上的告诉人,才可以用自己的名义,代他人提起诉讼。5世纪《萨利克法典》规定:“凡非因公务在身,而拒绝不到,委托别人代赴法庭者,罚款十五金币,此罚款归代出庭人所有。”18世纪,各国立法确定了诉讼代理制度,并承认以诉讼代理为职业的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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