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合同。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不仅涉及到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也涉及到业主。
在实践中,物业的销售及业主入住是持续的过程。这个阶段要求2/3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投票形成业主大会决定是不现实的,而这个阶段的物业管理服务又是必需的。因此,为了避免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出现物业管理的真空,明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地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相关的规定,买房人在签订本买卖合同时,应与出卖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卖家应该就物业管理方面的具体问题与发展商协商,保证买家入住的前期物业管理。
如果是预售商品房,许多开发商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相应的维修、管理标准,就让消费者在没有见到任何书面材料的情况下,在签约时接受有关物业管理事宜及费用的条款,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原则的。建议另设条款约定物业管理的费用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文本是写明服务协议当事人情况;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的基本情况;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的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房屋保险的相关约定;违约责任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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