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一)合同的性质不同:劳动派遣是一个关于劳动力的派遣问题,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上的用工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务代理是一种代理关系,其本身并不参加劳动合同,其仅仅代理一方和对方磋商订立劳动合同。
(二)提供的服务不同:劳务派遣需要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同派遣单位是劳动关系,同用人单位是劳务协议关系。而劳务代理主要是代理企业或者劳动者同另一方订立劳动合同,其是一方的代理人,所以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法律地位不同:劳务派遣合同中的劳务公司是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其必须同劳动者也就是被派遣方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务代理机构
(一)劳务代理指是代理公司根据用人企业需求,接受用人企业委托,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人事政策规定,为用人单位办理各项劳动人事管理事务以及政策法规与管理咨询。
(二)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动派遣机构与派遣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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