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话,按合同违约处理。
(二)所谓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为内容的协议。
(三)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一)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二)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一)竞业限制的范围应与职工在本单位任职时接触的商业秘密范围相对应,在特定的地区内,一定的时间内离职者不得开展与原单位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单位。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当事人约定的竞业限制,竞业限制适用的范围包括:
1、在职期间不得在竞争企业兼职甚至任职;
2、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雇主竞争;
3、离职之前不得抢夺雇主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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