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只盖人事部门章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要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人事部门只是用人单位内设机构,对外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不能单独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人事部门的章,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盖公司的公章或者是合同章。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1、劳动者
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象,按照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包括:新招用的劳动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所谓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是指根据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和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以下人员:
①存在着劳动关系而没能履行劳动义务的特殊人员。例如,用人单位的“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请长期病假人员、停薪留职人员,被派到合资、参股单位人员;
②企业、事业单位的中共党委书记、厂长或经理、工会主席等。
2、用人单位
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个体、合伙制非法人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特殊类型经济组织,如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等等。
以上是一篇关于“劳动合同盖人力章有效吗”方面的介绍,主要介绍了劳动合同盖人力章是否有效,除此以外,还有劳动合同的概念以及劳动合同的主体。对于劳动合同的问题,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