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适用不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的解释“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但在办案实践中,有许多作案次数为两次或一次的也以“多次作案”为拘留延长理由,显然是失当的。关于“结伙作案”的含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的规定,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二)“流窜作案”的适用存在泛化倾向,户籍地对延长拘留期限有较大影响。
(一)一般加重判刑,予以严惩,使其受到相应的惩罚。多次作案要求是三次以上的作案,所作的案件没有时间和罪名的限制,作案的次数达到三次以上就可以认定为多次作案。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一)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区别主要就是概念不同
(二)流窜作案,指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先后在不同的地方作案。凡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流窜犯罪分子:
1、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
2、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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