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法对外资公司注册资本并没有明文规定,虽然3万人民币的最低注册资金要求也同样适用于外资公司,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少有客户能低于8万美金注册成功的。
目前,上海外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公司注册地的区外经贸委审批决定。外经贸委根据该企业自身行业特点以及发展规模来确定最低注册资本。根据我们的实际经验,“最低注册资金”是一个和投资项目本身、不同区的外经委、我们的沟通——多方博弈的结果。
注册资金也不是越低越好,和投资总额还有一个比例关系,投资总额和注册资金的差额可以为将来拆借外资做好充分的准备,这对您的投资非常重要。外资进出口公司享受国家退税的前提是拥有进出口权资格和一般纳税人资格,很多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前提条件就是注册资本达到50万人民币之上才可申请。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以上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4)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5)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
(6)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
(7)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
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有比例关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工商企字[1987]第38号1987年2月17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为了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三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第四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XX、XX及XX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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