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年假单位不让休可以劳动仲裁。职工每年享受一定天数的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职工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予以保障。而且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小张在一家公司工作多年,一直未休过年假,当他向公司提出休假申请时却被拒绝。小张遂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最终仲裁机构支持了小张的诉求,裁定公司应给予小张相应天数的年假补偿。
小李所在单位以业务繁忙为由,不允许小李休年假,小李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劳动仲裁认定单位的做法违法,责令单位安排小李补休年假。
在这类案件中,劳动者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年假申请记录、与单位沟通的记录等,以证明单位不让休年假的事实。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休假权利,不能随意剥夺。如果单位无故不让员工休年假,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维护,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