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的举证责任一般由原告承担,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离婚案件都是这样的,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应根据其特点和规律分配举证责任。
离婚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1、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3、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4、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5、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李先生与张女士起诉离婚,李先生主张张女士存在家暴行为,但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而张女士则提供了李先生长期出轨的证据。法院在审理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综合判断。
在这个案例中,李先生虽主张家暴但举证不足,而张女士提供的证据更有力地支持了她的主张。这提醒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且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样才能在法庭上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某和赵某离婚案中,王某声称赵某隐匿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但王某除了口头陈述外拿不出实际证据,而赵某提供了详细的财产清单和来源证明。最终法院根据证据情况进行了判决。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涉及财产分割等重要问题时,空口无凭是不行的,必须要有切实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诉求。当事人应在平时多留意财产状况,一旦涉及离婚诉讼,才能更好地完成举证责任,避免自身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