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的适用以并处使用为主,极少单独适用我国当前的更加倾向于把罚金刑视为财产刑中的轻刑,注重罚金刑所具有的剥夺犯罪者的再犯罪能力,抑制其犯罪动机,没收其违法所得等特殊预防功能。这体现了现行刑事政策在刑事中对被告人量刑可能产生的影响。从审判实践的具体情况看,适用罚金刑,基本上为并处,很少单处。
《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在一起盗窃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还被并处了一定数额的罚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确定了罚金数额,以达到惩罚犯罪和剥夺再犯罪能力的目的。
又如在某经济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巨额利益,法院除了对其判刑外,也依法并处了高额罚金,将其违法所得进行了收缴。
在刑事审判中,罚金刑的运用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既要依据法律规定,又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像上述案例中,法院的判决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做到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且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合理适用罚金刑能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起到有效的惩戒和预防作用。同时,在执行罚金刑时,也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