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某地公安人员张某,在接到被拐卖儿童家属的解救请求后,因收受犯罪嫌疑人贿赂而故意拖延解救,导致该儿童被长期拐卖至外地,身心遭受极大伤害。最终张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某县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李某,多次接到关于被拐卖儿童的举报,但均未采取有效行动进行解救,致使多名被拐卖儿童未能及时回到亲人身边,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后李某被依法查处。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肩负着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责,对于被拐卖儿童的解救工作更是不容有丝毫懈怠。一旦违反法定职责,不积极进行解救,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这不仅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更是对被拐卖儿童权益的有力保障。同时也提醒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不可因私利或疏忽而导致严重后果的产生。否则,等待他们的只能是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