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产经营罪不是目的犯,而是行为犯,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一:甲因与工厂老板发生纠纷,为泄愤将工厂的重要生产设备砸坏,导致工厂停工数日,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后甲被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乙对同村的养殖户心生嫉妒,偷偷将养殖户的一些耕畜残害,致使养殖户的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进行,乙最终也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受到了法律制裁。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认定并不复杂。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符合法律规定的破坏行为,且主观上存在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就可能构成此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判定,关键在于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表现。同时,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注重对证据的审查和分析,从细节处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因素,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