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不可以授予专利权。动植物的新品种是被人们发现的,并不是被创造出来的。所以它不能收到专利权的保护,同时他也不满足实用性和创新性的要求。但动物和植物品种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在某起涉及植物新品种的案例中,申请人试图为其发现的一种新型植物品种申请专利权,但最终被驳回。因为该植物品种是自然存在的,并非通过创造性的研发活动产生。
另一起案例中,一家公司研发出了一种独特的动物品种产品的生产方法,并成功获得了专利权,这显示了生产方法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得到专利保护的。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动植物品种及其生产方法的专利授予有着明确且合理的规定。动植物品种本身由于其天然属性,通常难以被认定为可授予专利的对象,这是为了维护自然生态的平衡和避免对自然发现的过度垄断。然而,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产品的生产方法,只要其具备创新性和实用性等要求,就能够依法获得专利权,这有利于鼓励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在实际操作中,相关方应当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恰当的保护或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