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建议立即报警解决。一般责任是由双方承担,但是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案例一:王某驾驶汽车正常行驶,突然一辆电动车从路口窜出,王某躲避不及与之相撞。经调查,电动车驾驶者未按规定观察路况突然驶出。最终认定电动车驾驶者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二:张某驾车在道路上行驶,李某驾驶电动车快速窜出,张某刹车不及发生碰撞。后查明李某存在闯红灯行为,此次事故判定李某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在这类交通事故中,责任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如果电动车突然窜出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规则,且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那么其大概率要承担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而机动车一方如果存在超速、未保持安全距离等违规行为,也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无论如何,发生事故后及时报警,由交警部门进行专业的责任认定是非常重要的。双方都应该尊重交警的判定结果,依法承担各自的责任,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