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执行的情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申请人主动撤销其执行申请时,人民法院将裁定终结执行。
2.若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执行程序也将随之终结。
3.若被执行人为公民且已死亡,同时既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执行程序同样会终结。
4.对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若权利人已死亡,则无需再执行。
5.若被执行人为公民,因生活极度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既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执行程序也会终结。
6.人民法院认为存在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时,也会裁定终结执行。
二、 终结执行的特点是什么终结执行的特点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
1.终结执行是基于特定情况的发生,这些情况使得执行程序在继续进行上变得没有必要或不可能。
2.一旦执行程序被裁定终结,它将永远停止,不会再次启动。
3.终结执行意味着该执行案件在程序上彻底结束,以后不再恢复执行程序。
4.值得注意的是,终结执行的权利是专属于人民法院的,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都无权作出终结执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