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1、犯罪客体之要素:本罪所涉及的犯罪客体主要指向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亦严重破坏了国家维护财经秩序的有力措施和有效机制。因挪用公款罪不仅侵犯了公款使用权,且在行为人挪用公款之后必然会对其进行占有,甚至有些情况下可能会从中获取额外利益。然而,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以四项相辅相成且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利能力,因此,对于任何一项权利能力的侵犯,无异于都是对所有权整体性的侵害。尤为关键的是,本罪针对的主要犯罪对象为公款。此处的公款既包含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同样涵盖了国家在依法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以及储存过程中所涉及的私人所有的货币资产。
2、犯罪客观之要件:本罪在犯罪客观层面上的表现形式是行为人滥用职权,通过挪用公款来满足其个人需要,从而实施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的金额达到法定标准,用以开展盈利性生意,或者在公款被挪用超过规定时限(通常是三个月)仍未能及时归还给相关部门。
3、犯罪主体之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定群体——国家公务人员,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将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做出定义的国家工作人员做对比分析,发现其含义及范围基本相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二、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我将详细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及其具体表现。
要指出的是,所谓“挪用公款罪”,通常存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将公款私自挪作他用,从而进行违法或犯罪活动的情况之中。
此外,这种行为也可能涉及到将公款用于个人利益的巨大数额的运营活动,或者涉嫌将公款长期挪用而不按期归还,且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的期限。
这种行为的四项关键要素如下所述:
首先,本罪的明确客体,主要是对公共财产所有权的侵害,当然在一定程度上,它也影响到了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
其次,作为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特定性;
再者,从客观层面来看,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涉及到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的情况;
最后,从主观角度看,犯有本罪的人必须具有明显的故意心理状态。《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