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作为三种常见的担保措施,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与联系,具体如下:
1.三者都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担保制度,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和承担担保责任。然而,在权利人方面,它们存在显著的差异。
2.抵押权引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3.质权则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权则是基于合同关系,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其占有的债务人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5.虽然三者在担保方式和权利人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在法律性质上都属于担保物权,都具有优先受偿性。同时,它们都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都体现了担保制度的核心价值。
二、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什么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三种常见的担保物权,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和构成要件。
1.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1)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2)抵押权的设立需要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1)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权的设立需要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并交付质物或权利凭证。
3.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