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追诉期限过了怎么办理
在下述情况之下,刑事案件的追诉期限一旦超过,通常不再启动正式的诉讼程序进行追责。
然而,若相关人员或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继续展开追诉工作,则务必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核准许可。
所谓“追诉时效”,即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对于犯罪分子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在此期间内,司法机关有权依法对犯罪分子实施刑事追责;
而一旦超出此期限,则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敦促司法机关尽快行使追诉权力,同时也有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事案件追诉有时效,超期通常不追责。确需追诉,须最高检核准。追诉时效是法律规定追究刑责的期限,期内有权追责,超期则免。旨在促司法效率,维护社会稳定。
二、刑事案件追诉期是什么
(一)对于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其追诉时效应为五年。
(二)若该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但低于十年的有期徒刑,那么它的追诉时效应该是十年。
(三)对于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他们的追诉时效将延长至十五年。
(四)最后,当涉及到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行为时,它们的追诉时效将为二十年。
但是,如果在二十年后,司法机关仍然决定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追诉,他们需要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对于那些在案件受理之后却采取积极手段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人来说,他们并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此外,受害人在追诉时效期间提出控告,只要相关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也不会遭受追诉时效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追诉时效自犯罪之日开始计算;
然而,如若犯罪行为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的状态,则追诉时效将会自该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开始计算。
最重要的是,如果有人在追诉时效内再次实施犯罪的话,那么之前所犯之罪的追诉时效将会自新罪的实施之日重新开始计算。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