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的债权申报有几种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的申报是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首要步骤。破产的债权申报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基本的破产债权申报。这类债权通常指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这种债权经依法申报后,权利人即有权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依照法定清偿顺序参加分配。
2.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这种债权由管理人行使,属于财产请求权,但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破产债权。
3.根据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分为已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和未申报债权。这反映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不同状态和权利行使情况。
4.以债权人的债权在债权人会议是否享有表决权为标准,债权可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和无表决权的债权。这主要取决于债权是否设有财产担保。
二、破产的债权分类标准
破产债权的分类标准多样,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分类方式:
1.以债权的权利主体为标准:
将债权分为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以及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
2.以清偿顺序为标准:
(1)优先清偿权包括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第一顺序债权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各类补偿费用;
(3)第二顺序债权为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4)第三顺序债权为普通破产债权。
3.以债权的设定破产人是否提供了财产担保为标准: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