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1年可以取保候审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所明确规定的内容,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身处拘留或监禁的状态下,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正处于孕期或者正在哺乳期内且其子女尚未满一周岁的母亲,或是可能会面临管制、拘役或者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罚处罚的情况;亦或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对其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后并不会引发社会公共安全风险时,则原则上都可以考虑进行取保候审。因此,对于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的案件来说,只要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从理论上来讲都是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批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判1年可以减刑吗
以下为参考解答:
1、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当事人便能够启动减刑流程。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判定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其服刑过程中,若能严格遵守狱方管理规定,展现出显著悔罪态度以及积极接受改造的良好表现,即可提出减刑请求。
3、对于被判处在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人员,其刑期不得少于原定刑期的一半。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