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错误,能否要求赔偿损失?
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仅要有申请保全的必要性,还应当在诉讼请求的合理范围内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并提供一定担保,避免对被申请人以及案外人造成损害。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为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申请人的保全行为错误、被申请人受有损失、保全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律师补充: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