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幼儿园打架致对方重伤怎么判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若在幼儿园发生的斗殴事件中,因行为人的疏忽大意而导致对方面部受到严重伤害,那么其行为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决结果,需综合考量诸多因素,如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实施行为的方式方法以及所造成的伤害程度等等。
倘若法院经审理后判定行为人确属过失犯罪,且该过失行为与受害者的重伤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那么行为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
然而,最终的刑期长短将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并由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公正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幼儿园打架学校有没有责任
当幼儿园中的学生发生伤害他人事件时,幼儿园并非必定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对于这类现象,法律层面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倘若被害人是在幼儿园、学校或类似教育机构学习、生活过程中所遭受的人身伤害,那么幼儿园、学校或相关教育机构就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若幼儿园等已证实在受害者学习、生活期间采取了周全的教育和管理措施,并尽力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那么他们便可免于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