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逮捕令下来一定要判刑吗
答案是不一定,因为逮捕令它属于刑事强制的措施,只是意味着羁押的开始,但我国出台了最新的规定,叫羁押的必要性核查,由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来,那么这个案子是不是继续适合羁押逮捕?
如果说情势发生了变迁,或者说有新的证据或者事实,或者说认罪认罚,那么这种情况有可能就会改变当事人的逮捕措施,那么这种情况当事人有可能取保候审。
其次,逮捕下来以后,只是有初步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构成犯罪,就会进入起诉环节,如果当事人和律师说服了检察官,认为这个案子是不符合起诉条件,就是说如果这个案子起诉到法院之后,有可能会被法院判决无罪,那么检察官也不愿意承担这个责任,因为现在的检察官和法官是要终身追责的,所以现在我们的司法还是比较人性化,对是否构成犯罪还是比较慎重的。
所以啊,逮捕令下达以后啊,并不代表一定会被判刑,最重要的是寻找一个靠谱的刑事律师来介入案件当中,让当事人取得一个满意的结果。
相关法律:
(2016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维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受理、立案、结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登记、流转和办理,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立案后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第五条 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不得滥用建议权影响刑事诉讼依法进行。
二、批捕之后一定要等着判刑吗
批捕并不代表一定会判刑,如果批捕后最终被证明犯罪事实不成立,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是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不会判刑的:
(一)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三)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捕杀一只山麂要判刑吗
捕杀一只山麂要判刑。山麂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在我国境内,主要分布的有三种,黑麂,赤麂和小麂。黑麂数量最少,而且分布区狭窄,已列为国际濒危动物。
一、捕杀一只山麂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构成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