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抗诉有可能加重刑罚,但还要综合案情具体判断。
刑事诉讼中有上诉不加刑制度,是指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二审时不得加重处罚,但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不适用上诉不加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可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检察院抗诉后多久开庭检察院抗诉,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进行审查(期限为一个月),作出发回重审决定的,由接受重审案件的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经过延长,审理期限最多为六个月。因此,抗诉成功后的开庭时间,一般在一个月到四个月间。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程序是什么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程序是:
1.人民检察院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2.原审人民法院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3.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