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措施包括:
1.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取得证人证言;
2.对文书、物品进行拍照、录相、抄写、复制等;
3.对证据进行鉴定或勘验;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三、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区别
1.二者的性质不同。
所谓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调查核实证据前,对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一定的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而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恶意行为或其它原因,使将来的判决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而对有关财产的处分。前者是人民法院固定、保护证据的强制性措施,后者则是法院采取的限制财产处分或转移的措施。
2.保全的目的不同。
证据保全的目的在于保全有可能灭失或遭损坏的证据。任何民事纠纷的处理,都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要经历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有些对认定案件至关重要的证据,可能会由于自然人或人为的原因灭失或遭损坏,这就需要在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收集证据的正常途径之外,按照法律规定的特殊措施,对将有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必要证据及时固定、保存下来,以作日后正确认定案情,作出公正裁判的依据,既保证了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补救方法,也是法院获取证据的手段。而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并保证将来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顺利地执行,从而使胜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